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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一初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董爱武与淮北市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0287号原告:董爱武,女,195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淮北市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曹岩,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董爱武与被告淮北市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九方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孟娇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爱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九方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董爱武诉称:我与九方公司于2014年8月12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我出借给九方公司10万元,利率按照年息21.6%计算,借款期限为3个月,每个月支付一次利息。如九方公司未按期支付利息超过15日,我有权解除合同,九方公司除按约定支付利息外,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金额的每日0.3%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我为了实现债权发生的所有费用。签订借款合同后,我通过转账方式付给九方公司10万元,九方公司出具收据。九方支付利息至2014年11月12日,余款至今未付。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双方于2014年8月12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九方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违约金,以上合计92240元(自2014年12月12日至2015年1月12日,暂自今后未完全偿还前继续);案件受理费由九方公司负担。九方公司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2日,董爱武与九方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主要事项如下:一、董爱武出借给九方公司10万元,年利率为21.6%,借款期限3个月,自2014年8月12日至2014年11月12日,每月支付利息1800元。二、如九方公司逾期支付利息超过15日,董爱武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借款,九方公司除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外,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金额的每日0.3%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董爱武为实现债权发生的所有费用等内容。当日,董爱武通过转账方式支付九方公司10万元,九方公司向董爱武出具收据一张。借款后,九方公司按约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并于2014年12月23日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现因九方公司未向董爱武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违约金致本纠纷发生。以上事实,有董爱武所提交的的借款合同、汇款凭证、收据、查询明细单及董爱武在庭审中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董爱武出借给九方公司1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本院予以认定。合同约定如九方公司未按期支付利息,董爱武有权解除合同,但董爱武在提起本案诉讼前,合同期限已经届满,本院无需再判决解除借款合同。董爱武要求九方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自2014年12月12日至2015年1月12日的利息、违约金,合计92240元,并继续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21.6%计算利息,按借款金额的每日0.3%计算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利息和违约金之和违反法律对民间借贷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规定,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本案剩余本金及利息、违约金问题。董爱武自认九方公司于2014年12月23日的还款2万元为本金,本院予以确认,故九方公司现剩余本金8万元未予归还。2014年11月13日至2014年12月22日的利息及违约金之和,以本金10万元,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5.6%)的四倍计算,应为2455元。2014年12月23日至九方公司付清款之日的利息及违约金之和,应以本金8万元,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淮北市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董爱武借款本金8万元,并支付2014年11月13日至2014年12月22日的利息及违约金2455元;2014年12月23日至付清款之日的利息及违约金之和,以本金8万元,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董爱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6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168元,由被告淮北市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孟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高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