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民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论刚与许论刚、王晓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论刚,王晓晓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民初字第638号原告: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852723-x)。法定代表人:严建平。委托代理人:胡建平。委托代理人:杨丽英。被告:许论刚。被告:王晓晓。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论刚、王晓晓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25元,由原告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毛亚琼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记员 赖建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