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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无锡市长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国网江西南昌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长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国网江西南昌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31-2号原告:无锡市长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官丰路66号。法定代表人:张蕴皋,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储文彬,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冰,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国网江西南昌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昌县莲塘镇莲塘南大道36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长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国网江西南昌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长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长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37元,减半收取1668.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520元,合计3188.5元,由原告无锡市长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彭一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海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