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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执恢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赵生雷与李建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民执恢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周民初字第0153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赵某某与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5年3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36771.9元案件款并承担500元诉讼费及460元申请执行费。执行过程中,查明当事人双方于2015年元月7日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2015年3月20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周民初字第015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案申请执行费46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赵建峰执行员  高周生执行员  吕 靖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邸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