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泰执民字第3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欧凤琴、林珊珊与林存轴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欧凤琴,林珊珊,林存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泰执民字第393-1号申请执行人欧凤琴。申请执行人林珊珊。被执行人林存轴。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泰雅商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556号民事裁定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欧凤琴、林珊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存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林存轴的银行存款、公积金存款、工资收入、债权收入91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余夏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夏晓宾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人:会签人:核稿人:经办单位:本院执行局拟稿人:事由:泰顺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附件:主送机关:当事人及代理人抄送机关:发文:(2015)温泰执民字第393-1号打字:余夏盛申请执行人欧凤琴,女,195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三魁镇柳埠村埠尾,身份证号码:330329195908272849。申请执行人林珊珊,女,198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雅阳镇氡泉路79号,身份证号码:330329198807232841。被执行人林存轴,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雅阳镇氡泉路243号,身份证号码:330329197911012836。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泰雅商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556号民事裁定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欧凤琴、林珊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存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林存轴的银行存款、公积金存款、工资收入、债权收入91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余夏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夏晓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