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邹民初字第1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李宪鹏与杭忠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宪鹏,杭忠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民初字第1473号原告李宪鹏。被告杭忠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宪鹏与被告杭忠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宪鹏撤回起诉。诉讼费775元,由原告李宪鹏负担。审 判 长 刘传生代理审判员 孙宏伟人民陪审员 樊 蕊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冯之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