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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立民终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阎宝兵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阎宝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1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张亚义,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阎宝兵,男,汉族,1962年6月30日,住郑州市。上诉人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阎宝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14)荥民二初字第1834号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订立书面合同,被上诉人无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地在荥阳市,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二款之规定,由宜兴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撤销荥阳市人民法院(2014)荥民二初字第1834号民事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经审查认为,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因此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郭凤彩审判员  陈丕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闫沛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