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字第00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章秀英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秀英,汪志,蔡乐珍,汪莉,张良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540号申请执行人章秀英,女,住本市。被申请人汪志,男,住本市。被申请人蔡乐珍,女,住本市被申请人汪莉,女,住本市。被申请人张良俊,男,住本市。申请执行人章秀英与被申请人汪志、蔡乐珍、汪莉、张良俊保全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良俊名下的皖GWL0**号小轿车一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源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马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