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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字第00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章秀英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秀英,汪志,蔡乐珍,汪莉,张良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540号申请执行人章秀英,女,住本市。被申请人汪志,男,住本市。被申请人蔡乐珍,女,住本市被申请人汪莉,女,住本市。被申请人张良俊,男,住本市。申请执行人章秀英与被申请人汪志、蔡乐珍、汪莉、张良俊保全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良俊名下的皖GWL0**号小轿车一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源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马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