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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4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陈卓谦与黄田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卓谦,黄田姣,江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485-1号原告陈卓谦。被告黄田姣。第三人江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卓谦诉被告黄田姣,第三人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卓谦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黄田姣名下价值人民币502000元的财产,担保人曾丽琴自愿以名下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新阳北一路2号金都·新巢时代A1-6号房为原告陈卓谦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卓谦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担保人曾丽琴名下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新阳北一路2号金都·新巢时代A1-6号房。2、查封被告黄田姣名下价值人民币502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白 莉审判员 钟 君审判员 郭慧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苏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