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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商初字第20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聊城市开发区中化钢管有限公司与山东立德尔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开发区中化钢管有限公司,山东立德尔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商初字第2086-2号原告聊城市开发区中化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大东钢管城市场内。法定代表人陈保坤,经理。被告山东立德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同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石光磊,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市开发区中化钢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立德尔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申请,于2014年12月12日依法冻结被告山东立德尔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鉴于被告已将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保全申请。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山东立德尔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江居才人民陪审员  郑纪真人民陪审员  郑金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金晓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