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港北民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黎亮钦、梁航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黎亮钦,梁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北民保字第17号申请人黎亮钦,男,1983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贵港市港南区。委托代理人黎海丹,女,1985年7月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系黎亮钦的妹妹。被申请人梁航,男,1981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贵港市港南区。申请人黎亮钦因与被申请人梁航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4月3日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梁航所有的桂R×××××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黎亮钦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梁航所有的桂R×××××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联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晓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