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邹执字第2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德刚与红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刚,红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邹执字第250-1号申请执行人刘德刚被执行人红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红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行人红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红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款19593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美桥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德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