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袁民一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吴建平、赖根秀等与卓美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平,赖根秀,卓美玲,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向仁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袁民一初字第414号原告:吴建平,男,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原告:赖根秀,女,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袁州区人,住址同上,被告:卓美玲,女,198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单位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洪都北大道636号西格玛商务中心13、14层。法定代表人:尹君,该公司经理。被告:向仁春,男,1978年4月26日出生,湖南宁远县人,现住宜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单位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61号新时代广场1、3楼。法定代表人:程孝忠,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平、赖根秀诉被告卓美玲、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向仁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建平、赖根秀与被告平等协商,已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建平、赖根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平、赖根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计币1370元,由原告吴建平、赖根秀承担。审判员 袁剑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国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