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玄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南京权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南京化学工业园贸易有限公司、优龙国际海洋工业防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孙东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南京化学工业园贸易有限公司,孙东明,南京权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优龙国际海洋工业防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玄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法定代表人胡庆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健、张燕,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化学工业园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东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孙东明,男,1962年12月3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京权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优龙国际海洋工业防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东明,该公司董事长。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与南京化学工业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园公司)、孙东明、南京权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信公司)、优龙国际海洋工业防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龙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玄商初字第1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化工园公司、孙东明、权信公司、优龙公司未能按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民生银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网上司法拍卖被执行人优龙公司所有的位于南京市浦口区xx街道xx路19号xx公馆xx幢101、102、103、104室的房产,均已成交,申请执行人民生银行已受偿人民币1197.9万元。经查,被执行人化工园公司、优龙公司,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孙东明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权信公司亦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孙东明、权信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借款本金3502557.73元、利息及诉讼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民生银行,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书面认可本院的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玄商初字第1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焦宜春执行员 牛利梅执行员 王正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筱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