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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商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与孙振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孙振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商初字第94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住所地莱西市烟台路68号。法定代表人孙建,该行行长。被告孙振龙。上列原被告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撤回对被告孙振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83元,减半收取2441.5元,速递费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子豪人民陪审员  刘思君人民陪审员  臧美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赵少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