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廉法民一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叶其军、罗带娣、叶汝金与中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其军,罗带娣,叶汝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廉法民一初字第132号原告:叶其军,男,汉族,1959年1月3日出院,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身份证号:44082219590103511X。原告:罗带娣,女,汉族,1958年8月12日出生,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身份证号:440822195808125129。原告:叶汝金,男,汉族,1985年8月4日出生,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身份证号:440881198508045139。上述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存映,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地址:湛江市海滨大道南62号。负责人:冯海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硕斌,职员。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已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其军、罗带娣、叶汝金撤回起诉。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129元,由三原告负担。审判员 钟朝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肖增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