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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1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闫国利诉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国利,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450号申请执行人闫国利。被执行人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健飞,董事长。闫国利诉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第6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闫国利保证金15万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执行人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闫国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5575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军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