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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中法刑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罪犯廖政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政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刑执字第66号罪犯廖政军,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醴陵市人。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9月17日作出(1996)株中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政军犯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2月18日作出(1996)湘刑核字第18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以盗窃罪判处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1997年3月8日交付执行。1999年6月24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1年7月24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九年。2005年4月2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3年7月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于2015年3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指派司法警察董毅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廖政军到庭参加诉讼。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丽斌出庭履行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30.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廖政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廖政军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但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廖政军减刑幅度不当,本院予以适当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政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15年5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 辉审 判 长  胡明华代理审判员  谢 琼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桂丽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