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民一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黄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一初字第393号原告:黄某甲,住湖北省南漳县。被告:黄某乙,住湖南省宁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诉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审判员 陈嘉柔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向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