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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4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杨涛与曾玉中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涛,曾玉中,梁宏翠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4980号原告杨涛,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国雁,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玉中,男。被告梁宏翠,女,1962年12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涛与被告曾玉中、梁宏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涛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杨涛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曾玉中、梁宏翠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涛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贾 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阮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