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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馆民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河北东汝阿胶有限公司与馆陶县锦华通诚信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东汝阿胶有限公司,馆陶县锦华通诚信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初字第560号原告河北东汝阿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馆陶县经济开发区98号。法定代表人:焦之习被告馆陶县锦华通诚信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馆陶县政府街中段。法定代表人:胡素珍原告河北东汝阿胶有限公司与被告馆陶县锦华通诚信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馆陶县锦华通诚信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在的存款499792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馆陶县锦华通诚信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在的存款49979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申会民审 判 员  武庆才代理审判员  李雪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高军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