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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二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声伟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声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二初字第00016号原告: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石台县。法定代表人:戴南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杰,该公司职员。被告:何声伟,男,1970年6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石台县。原告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声伟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原告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其应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5元。原告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案件受理费减、缓、免申请,且也无其他正当理由。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凌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跃进(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