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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坊民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江西京东实业有限公司与南昌市裕峰制衣有限公司、贾绍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京东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裕峰制衣有限公司,贾绍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坊民保字第7号原告:江西京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区昌东一路8号。法定代表人:陶智底,董事长。被告:南昌市裕峰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湖坊村工业园A区13栋。法人代表:贾绍勇。被告:贾绍勇,男,汉族,1968年12月19日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京东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市裕峰制衣有限公司、贾绍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京东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南昌市裕峰制衣有限公司、贾绍勇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原告江西京东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赣A×××××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京东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南昌市裕峰制衣有限公司、贾绍勇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两被告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江西京东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赣A×××××小型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范友子代理审判员  黄 丹人民陪审员  褚建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