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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0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苏友桂与葛文江、唐兰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友桂,葛文江,唐兰兰,盐城市恒鑫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364号原告苏友桂,居民。被告葛文江,居民。被告唐兰兰,居民。第三人盐城市恒鑫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志华诉被告匡春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志华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志华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志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陆志华负担。审判员  曾书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周 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