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2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贺玲与刘维兵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玲,刘维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2179号申请人贺玲,女,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刘维兵,男,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428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刘维兵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当即偿还7.15万元,于2015年4月10日前偿还1万元,于同年9月30日前偿还5万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偿还27万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偿还40万元,于2018年4月30日前偿还40万元,利息另行协商,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42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曹 葆审判员 王志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