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紫执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2014]紫执字第00154号屈某某与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紫执字第00154号申请执行人原告屈某某,男,生于陕西省略阳县,汉族。委托代理人屈某甲,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系原告屈某某之子。被执行人李某某,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屈某某与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紫民初字第002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李某某自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屈某某借款本金20000元,给付利息26800元,本息合计4680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已给付申请人屈某某执行标的款16000元,下余30800元,申请执行人屈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李某某于2015年农历12月底之前偿还申请人屈某某借款15000元;下余15800元于2016年农历12月底之前还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紫民初字第00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发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案件受理费970元、执行费702元,由被执行人李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全执行员 苏武榜执行员 王洪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卢贤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