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6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刘×1与刘×2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1,刘×2,刘×3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6122号原告刘×1,男,1940年8月29日出生。被告刘×2,男,1956年2月14日出生。被告刘×3,男,5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1与被告刘×2、被告刘×3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1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1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得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