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崇阳执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卢大河、王红霞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4)鄂崇阳执字第383号本院在执行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卢大河、王红霞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卢大河、王红霞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卢大河、王红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