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商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临邑县艺龙喷绘写真中心与康宁连锁药店三十店、孙信刚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邑县艺龙喷绘写真中心,康宁连锁药店三十店,孙信刚,赵玮玮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商初字第410号原告临邑县艺龙喷绘写真中心。负责人李广艳。被告康宁连锁药店三十店。负责人孙信刚。被告孙信刚。被告赵玮玮。原告临邑县艺龙喷绘写真中心诉被告康宁连锁药店三十店、孙信刚、赵玮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成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孙信刚、赵玮玮两人在我处制作门头广告牌及店内宣传资料等,共计费用75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7500元。被告孙信刚辩称,请判令赵玮玮偿还原告广告牌制作费及宣传资料费7500元。当时两被告是恋爱关系,药店是我父亲为我投资的,药店收入全部由赵玮玮控制,在去年11月底我父亲给了赵玮玮牌匾费等20000元,是赵玮玮一直没有给原告,这7500元应全部由赵玮玮偿还。被告赵玮玮辩称,原告给安装牌子是由我联系的,我没有收到孙信刚给我的钱。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原告承揽被告康宁连锁药店三十店广告牌及宣传资料的制作工作,并已完工,费用共计7500元。康宁连锁药店三十店是个人经营,负责人是孙信刚,质量负责任人是赵玮玮,该药店系被告孙信刚投资。被告赵��玮于2014年12月30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艺龙广告康宁连锁有限公司康宁三十店广告牌制作费及活动宣传资料费、制度牌费共计7500.00(柒仟伍佰元整),康宁连锁三十店,孙信刚,赵玮,2014.12.30。2015年2月9日之后被告孙信刚将被告康宁连锁药店的经营权转让给被告赵玮玮。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现要求被告孙信刚、赵玮玮偿还广告牌及宣传资料费7500元。上述事实有欠条一份及庭审笔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承揽被告康宁连锁药店三十店广告牌及宣传材料的制作工作,并已完工。原、被告承揽合同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并依法保护,被告依法应给予原告承揽加工费。因康宁连锁药店三十店是个人经营,负责人是孙信刚,被告赵玮玮是质量负责人,被告赵玮玮给原告出具欠条,两被告并承认欠原告广告牌及宣传资料费用,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欠款。因康宁连锁药店三十店是个体工商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据此,被告孙信刚应与康宁连锁药店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被告孙信刚主张已把欠原告的钱交付赵玮玮,应由赵玮玮偿还原告,赵玮玮不予认可,被告孙信刚此主张是两被告共同经营、共同管理药店期间的纠纷,并不能对抗原告的诉求,可另行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康宁连锁药店三十店、孙信刚、赵玮玮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欠款75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规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孙信刚、赵玮玮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成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 强注: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