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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七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原告吴红英诉被告张新宇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红英,张新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七民初字第110号原告:吴红英,女,汉族,1968年8月5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张新宇,男,汉族,1983年5月7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红英诉被告张新宇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红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张新宇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红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张新宇的银行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臧东亮人民陪审员  廖亚丽人民陪审员  王 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孙 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