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郯执字第2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徐刚与董玉刚民间借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刚,董玉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郯执字第2007号申请执行人徐刚,男,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董玉刚,男,成年,汉族,郯城县。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郯城县人民法院(2012)郯民初字第24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方园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 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