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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郯执字第2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徐刚与董玉刚民间借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刚,董玉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郯执字第2007号申请执行人徐刚,男,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董玉刚,男,成年,汉族,郯城县。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郯城县人民法院(2012)郯民初字第24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方园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 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