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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广州市高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林远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221号原告:广州市高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建设北路211号之六。法定代表人:蒋平。委托代理人:刘成坚,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蜀,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远胜,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高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林远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高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以被告已履行相关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远胜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高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高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林远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高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白一帆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朱婷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