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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民一初字第00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丁某甲与何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甲,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一初字第00390号原告丁某甲。被告何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甲诉被告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甲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丁某甲负担。审判员  于明川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杨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