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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和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8-01-25

案件名称

31宜兴市狮王石业有限公司与奚全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狮王石业有限公司,奚全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和民初字第31号原告(反诉被告)宜兴市狮王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万石镇石材市场。法定代表人赵君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斌(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九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峥(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九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奚全民。委托代理人奚爱兵(受奚全民的特别授权委托)。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宜兴市狮王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王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奚全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狮王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反诉被告)狮王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狮王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收取),由狮王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朱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