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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城商初字第0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陈月梅与宿迁市鑫源珠宝有限公司、许胜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月梅,宿迁市鑫源珠宝有限公司,许胜利,马伟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城商初字第0998号原告陈月梅。被告宿迁市鑫源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时代广场B区2009室。被告许胜利。被告马伟伟。原告陈月梅与被告宿迁市鑫源珠宝有限公司、许胜利、马伟伟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查明:本案被告许胜利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故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月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朱倩倩人民陪审员  蔡 猛人民陪审员  朱丽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胡志恒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