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邓某与李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611号原告:邓某,农民,住大名县。委托代理人:范存锋,大名县孙甘店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农民,住大名县。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受理原告邓某诉被告李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明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2元,减半收取1166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判员 王明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尤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