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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午辉,李世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甬东刑初字第18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午辉,户籍地湖南省江永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4日被抓获,同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辩护人厉洁飞,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宁波市江东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李世文,户籍地湖南省江永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4日被抓获,同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辩护人高金萍,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宁波市江东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东检公诉刑诉(2015)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午辉、李世文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立君出席法庭。被告人李午辉及其辩护人厉洁飞、被告人李世文及其辩护人高金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日凌晨,被告人李午辉、李世文至本市江东区甬城金大地a座,由被告人李午辉用塑料插片打开xx房门,被告人李世文进入屋内,窃得被害人张某放在女式包内的人民币115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李午辉、李世文退赔了所窃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另查明,2014年12月4日0时许,被告人李午辉、李世文在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xx号锦峰宾馆xx号房间内被抓获。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丙、蒋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存款凭证及账单、谅解书,手印鉴定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录像光盘及物证塑料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午辉、李世文合伙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家属已退赔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二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午辉、李世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李午辉、李世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午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17年12月3日止。)二、被告人李世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17年12月3日止。)三、犯罪工具塑料片予以没收。以上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姚虎仕人民陪审员  朱文莉人民陪审员  胡根世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 记员  朱淑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