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商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潘圣洲、姜政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潘圣洲,姜政坤,郭晓强,王淑贞,王玉兰,姜爱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31号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848号。法定代表人黄云,行长。被告潘圣洲。被告姜政坤。被告郭晓强。被告王淑贞。被告王玉兰。被告姜爱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诉被告潘圣洲、姜政坤、郭晓强、王淑贞、王玉兰、姜爱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32元,减半收取8266元,由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周建钢人民陪审员 张朝阳人民陪审员 李乃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兰梦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