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执民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张意娇与林加火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意娇,林加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371号申请执行人:张意娇,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林加火,个体业主。申请执行人张意娇与被执行人林加火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浙甬民一终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林加火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张意娇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加火支付款项422206.85元。2015年1月12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林加火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428439.95元的义务,现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422206.85元,执行费6233.1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林加火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3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