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越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耿道秀与陈本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道秀,陈本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越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耿道秀,女,1971年10月23日生。被执行人:陈本刚,男,1970年11月4日生。耿道秀申请执行陈本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耿道秀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4800元。本案立案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本刚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日向我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的(2013)越民初字第5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随时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婧审判员 李 清审判员 赵 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木出小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