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1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罪犯王得尊减刑一案的��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得尊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1889号罪犯王得尊,男,汉族,初中文化,1968年6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6日作出(2011)六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得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10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王得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30日作出(2011)宁刑终字第1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5年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王得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罪犯王得尊在服刑期间曾受到四次监狱表扬。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得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暴力犯,且���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得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志中审判员 李明伟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