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筠连民初字第1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筠连县九龙煤业有限公司与李孝巡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筠连县九龙煤业有限公司,李孝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筠连民初字第1863号原告筠连县九龙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镇舟镇尖峰村一组。法定代表人杨学秋,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建刚,四川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孝巡,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罗大均(特别授权代理),宜宾市翠屏区李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筠连县九龙煤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孝巡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筠连县九龙煤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筠连县九龙煤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筠连县九龙煤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筠连县九龙煤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云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建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