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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武汉市大圆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市艺科达舞台设备有限公司、张三九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大圆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市艺科达舞台设备有限公司,张三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354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大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南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市艺科达舞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九,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三九。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大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艺科达舞台设备有限公司、张三九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1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市大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2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4年7月22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14)鄂武汉中执字第00499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大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为,9236291.65元、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49937.5元及以60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三倍的标准向武汉市大圆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自2014年1月1日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限令期履行义务。2014年10月20日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大圆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对被执行人在武汉市黄陂区的房产、土地评估、拍卖。查明,被执行人在本区的房产及土地已被本院(已在评估、拍卖程序中)或其他法院执行案件查封,本案属轮后查封。在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虽开有账户,但无存款。2015年3月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大圆科技有限公司下达《执行案件查证结果通知书》后,其未在限期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证据。合议庭决定,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证据,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192号民事调解书本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罗 华审判员  丁和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黄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