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5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周水秀与杨连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水秀,杨连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5841号原告周水秀,女,196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告杨连才,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水秀与被告杨连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水秀于2015年4月3日以欲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水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水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水秀负担。审 判 员 杨建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记员 黄君雅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