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终字第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杨晓民犯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晓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终字第0169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晓民,捕前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静海县看守所。辩护人盖剑坤,天津行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晓民犯抢劫罪一案,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4)静刑初字第45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晓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了上诉人杨晓民,听取了杨晓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14年7月7日上午,被告人杨晓民与“大老李”(另案处理)共同乘坐一辆从河北省文安县开往天津东站的公共汽车。车辆行驶过程中,“大老李”手持刀片将邻座一安徽籍男子张××的裤子右后侧口袋划破并盗窃其钱包时,被张××发现。张××和其同乡宋××先后大声告知司机车上有小偷,并要求把车开往派出所。售票员打电话报警。被告人杨晓民见状为帮助“大老李”逃跑,抗拒抓捕,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对宋××进行威胁,并殴打宋××数拳后,又持刀对张××进行威胁。公共汽车停靠后,被告人杨晓民及“大老李”下车逃跑。张××及同乡宋××、冷××三人下车追赶。双方相互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杨晓民用铁棍将张××上唇打伤,后被告人杨晓民被民警抓获。经鉴定,张××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杨晓民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5000元并得到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张××的陈述,证明2014年7月7日上午,自己和同乡冷××、宋××三人一起上了一辆去天津的车。上车后,自己和冷××坐在最后一排,中间有个男的,宋××坐在他们俩前面两三排的位置,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现自己裤子右后侧放钱包的口袋被划破一个口子,坐在自己旁边的那个男的正在用右手掏出钱包,自己就站起来喊司机把车开到派出所,有小偷,快报警,冷××也站起来喊,那个小偷一看被发现了就将钱包放在了座位上,还说“你干嘛”。宋××听见自己喊话后也喊司机。这时在车的中间位置,有一个男的手持刀子向他们走来,途中路过宋××座位处,他一手拿着刀,另一只手用拳头打了宋××的头部最少五六下,之后宋××就没有说话,也没有还手。随后,那个男的就朝自己走了过来,他右手拿着一把刀,冲自己说,“谁偷你东西了”,还用刀子朝自己胸口捅了一下,但自己往后一仰,没有捅到。这时冷××就让自己别说话了,都害怕了。然后这两个小偷就往前走,车也停了下来,那两个人就下了车。他们三个也跟着下了车,自己下车前在车上拿了一根一尺多长的铁质撬棍,两个小偷往车尾方向快步走,他们三个人就追,追上后自己又拿了旁边的一根棍子,自己左手拿棍子,右手拿撬棍和那两个小偷打起来了,那个拿刀的小偷就拿刀朝自己胸口刺,自己左手拿棍子就打他,右手的撬棍就掉地上了,一边打他,一边蹲下拾棍子,这个小偷又用刀刺自己,自己往后一躲就摔倒了,拿刀的小偷把掉地上的撬棍拾了起来,并用这根撬棍打了自己,自己用胳膊一挡,撬棍的头儿正好打在自己的上嘴唇,另一个小偷用棍子打了自己左腿膝盖附近。这时宋××、冷××也来了,和那两个人打了起来,他们就跑,后来警察来了将其中一名小偷抓了。2、证人宋××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7日上午,自己和张××、冷××坐车去天津,当车行至王口时,张××喊“有小偷,停车”。自己当时坐在车的前面,张××和冷××坐在车后面,自己也喊了句“有小偷,停车”。随后有个不知坐在什么位置的男子就过来了,他一只手拿刀子指着自己,另一只手用拳头打了自己头部几下。当时也害怕了,被那几拳打蒙了。然后,这个男子和另一个男子就跑下车去了,张××就下车追,自己和冷××也跟着下车追。自己下车后看见张××被打倒在地上捂着嘴,那两名男子有一个拿着钢管,自己和冷××就追那两个人,那两个人就打他们俩,其中拿钢管的那个人还用钢管打自己后背一下,然后那两个人就跑了。自己坐在车前面,不知道张××具体什么东西被偷了。其辨认笔录指认出被告人杨晓民就是案发时持刀威胁自己的人。3、证人冷××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7日,自己和张××、宋××三人坐公共汽车去天津,自己和张××坐在了最后一排,两人中间坐着一个男的,这个男的就是一个小偷。在车行驶的过程中,张××就在座位上起来了,他跟自己说,钱被人偷了,还给自己看了他的右后侧口袋,从上至下被划破了一个口子,张××的右后侧口袋装着钱包。他一站起来,口袋里的钱包就掉在座位上了。是小偷还没来得及偷钱包就被张××发现了。于是张××就说他们两人中间的那个男的是小偷,但这个男的不承认,这个人还站了起来,自己看见他背后有个大约五六厘米长、一厘米左右宽的刀片在身后座位上放着,后来他们与这个人吵的时候,在车的中间位置就过来一个男的,他手中拿着一把刀刃约十多厘米长、不锈钢的尖刀,左手拿刀指着宋××,右手用拳头打了宋××头部几下,这个人打完宋××后就持刀朝他们走过来,还拿刀冲张××捅了一下,张××往后一仰坐在了座位上,没被刺到,拿刀的人还说,“谁是小偷,谁偷你东西了”。然后自己就让张××坐下了,这时司机就停车了,那两个人就一起下了车,他们三人也跟着下了车。下车后,双方就打起来了,张××用钢管打那两个人,拿刀的那个人将钢管抢了过去用钢管打张××,张××的人中处被打了一个口子。自己的右手中指也让那个人用钢管砸了一下,现在肿了。宋××也被他用钢管打了。其辨认笔录指认出被告人杨晓民就是持刀威胁他人的人。4、证人马××的证言,证明自己是天津师范大学的学生,2014年7月7日上午,自己乘坐一辆长途大巴车,途中上来三名安徽口音的男子,其中一人坐在我前面,另两个人坐在最后一排,他们是老乡。车行驶至王口镇时,听到车上最后一排安徽口音的男子冲司机喊“车上有小偷,把车开到派出所”,坐在自己前排的另一名安徽男子也站起来了,让司机往派出所开车。喊了几声后,从自己前面不知哪排座位窜出来一个男子,手里拿着一把五、六公分长的匕首,他对自己前面的安徽男子说,“你再说我捅死你”,说着就抬手打了安徽男子头部、脸部三、四拳。最后一排有个男的,应该是偷包的,站起来对同座的安徽男子说“还敢说往派出所开,老子杀过人”。这时拿匕首的男子窜过来挥舞着刀具正要捅最后排坐着的被偷的那个安徽男子,车就停住了,车门打开后,拿匕首和偷包的两个男子骂骂咧咧地下了车,那三个安徽人也下了车,其中一个安徽人下车时拿了根铁管,三人就追那两个人,往车的后面方向去的。自己在车上报了警,不一会儿民警就到场了。那三个安徽人至少有一个受伤了,脸肿了,嘴角还流血了。拿匕首的男子戴着副黑框眼镜。其辨认笔录指认出被告人杨晓民就是在车上持刀威胁他人的人。5、证人戴××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7日乘坐了一辆去天津东站的大巴车,途中三个安徽男子上了车,又过了一会儿,上来两名男子,一个坐在靠中间的座位,另一个坐到了最后一排,到了11点左右,自己听到车后面座位上的一个男的大声喊话,回头发现最后一排座位上的安徽籍男子和其旁边的一个男子不知为什么打起来了,这时坐在中间位置的一个戴眼镜的男子就站起来掏出一把刀子,右手拿着往后面走,走了几步,有个挨着他不远的男子站起来迎着他,他拿刀威胁那个男子说,“坐下,还想往派出所开车,我捅死你”。说着拿刀拥了那个男子一下,这男子就坐那儿了。拿刀的男子换成左手持刀,抬右拳打了坐下的男子头部、脸部两三拳,被打男子没敢反抗。这时司机停车了。持刀男子喊最后一排座位上的他的同伙下车。车上喊话的坐最后一排的那名男子从车上捡起根黑色铁棍就下车追那两个人,和他一起的另外两名安徽籍男子也跟着下了车。自己从窗户往后看,看到安徽的三名男子追上那俩男子后,拿铁棍的男子就和拿刀的男子打一块儿了,拿铁棍的男子摔到了,拿刀的男子拿过铁棍就朝摔倒的男子打了三、四下。打了一会儿,持刀的一伙儿两人撒腿就跑,安徽的一个人追去了,后来民警就到了。持刀者戴着副眼镜。开始不知道因为啥,下车后听说是安徽的一个男子被偷包了,他发现偷包的就闹起来了。其辨认笔录指认出被告人杨晓民就是在车上持刀威胁他人的人。6、证人徐××的证言,证明自己是开大巴车的司机,2014年7月7日,自己开的公交车上有两个男的与另外三个男的打起来了,后来才明白这两个人是一伙儿的。他们偷了三个人中一个人的钱。自己看见被偷的那个人的裤子后面一侧的口袋被划了一个口子,这两个人中的另一个男的在车上用刀对被划破口袋的人进行了威胁。后来他们都下车了,动手打热闹了。打的过程中,口袋被划破的那个人的嘴破了。他让我报警,售票员董××就报警了。7、证人董××的证言,证明自己是公交大巴车的售票员,2014年7月7日,在车上发现了小偷,小偷还和乘客打起来了。途中车上上来三个外地男的。到了静海王口镇政府东面,听见有人说开门下车,司机就靠边停了,下去两个人,他们刚下去,从后面又过来一个人也下车了,他下车时拦着不让之前的两个人走,还往车上喊后面的人下来,自己看见又下去两个男的,这三个外地男的就和先前下去的两个人打起来了。第一个下车的人手里拿着刀和第三个下车的人比划,先下车的两个人边打边往后撤,后下去的三个人就追,其中一个人捂着嘴,他嘴里出血了。这三个人让他们报警,自己就报警了。后来警察到了,捂着嘴的人说他的口袋被先下车的两个人划破了,钱包被偷了。他下车时从他们车上拿了一根铁棍。8、证人叶××的证言,证明自己是杨晓民的妻子,和杨晓民吵架后,杨晓民就走了,之后再没见到过他。前几天接到公安局的电话,知道杨晓民被刑拘了。9、被告人杨晓民的供述,证明2014年7月7日上午,自己在文安汽车站碰见了以前的朋友“大老李”,他具体叫什么名字说不好,后来两人一起上了公交车,上车后,自己坐在车的头三、四排,“大老李”坐在了后面,后来自己坐在车里睡着了,听见有人打架了,往后一看是“大老李”和另外三个人打起来了,自己急了,就骂街了,自己当时戴着一副眼镜,手里还拿着一个包。这个过程中,不知是谁拦了自己,自己用胳膊扒拉了他一下,后见对方几个人要冲自己来,自己就跑到司机跟前,要求停车。自己下车后,“大老李”也下车了,对方也下来三个人,其中一个拿着一根铁棍,我们往车尾部走,他们三个在后面追,拿铁棍的人先打的我们,他打自己时,自己往前一冲,他一倒摔倒了,自己就将铁棍抢过来了,他们两个人也动手打了对方。自己没有拿刀具,右手拿的是眼镜,左手拿的包。后来听说“大老李”偷人包了,自己当时并不知道。10、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7月7日11时8分,公安静海分局王口派出所接董××报警,在静海县王口镇凤舞九天娱乐会所对面,有人持刀打架。公安民警赶赴现场,经查,有人将乘客裤子口袋划破欲盗窃钱包,另一名犯罪嫌疑人持刀进行威胁后逃离现场。当日12时许,民警将持刀对张××等人进行威胁的犯罪嫌疑人杨晓民在王口镇东岳庄村玉米地里抓获。1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明张××上唇贯通伤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12、静海县医院的诊断证明书,证明张××头部、右额颞部及枕部头皮、鼻背部等多处的伤情情况。13、物证照片,证明被害人张××被扒窃的情况。1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本案相关人员的个人身份情况。15、协议书、收条,证明被告人杨晓民一次性赔偿张××、冷××、宋××三人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5000元。张××、冷××、宋××三人表示谅解的情况。16、天津市医疗机构住院专用收据,证明被害人张××因伤住院治疗产生费用为2011.36元。以上证据中,关于被告人杨晓民在公共汽车上为帮助实施盗窃的人逃跑而当场实施暴力的事实,有被害人张××的陈述指证,且有现场多名目击证人予以证明,其他相关证人证言及物证照片、医院诊断证明书对此亦能够予以客观佐证。经当庭质证,上述证据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已形成证据体系,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予以确认。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晓民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明知他人盗窃,为帮助其逃跑,当场使用暴力,已构成抢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原审被告人杨晓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晓民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上诉人杨晓民的辩护人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杨晓民的犯罪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改判上诉人杨晓民无罪。经二审查明的事实及采信的证据与原审一致。二审期间,上诉人杨晓民及其辩护人均未提出新的证据。关于上诉人杨晓民所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卷中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医院诊断证明书,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上诉人杨晓民亦供认,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原审法院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同时考虑上诉人杨晓民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节,已在法定量刑幅度之内对其予以了从轻处罚,定性准确,量刑并无不当。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晓民明知他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为帮助其逃跑,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轻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杨晓民所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建军审 判 员 邓俊岭代理审判员 张春耀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余 薇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