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终字第01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张玉军与汪汝平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汝平,张玉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终字第012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汝平,盐城市射击馆教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军,个体从业者。上诉人汪汝平因与被上诉人张玉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民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后,上诉人汪汝平未按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伟平代理审判员 荀玉先代理审判员 朱 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谢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