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荣阳铝业(中国)有限公司与汤晓霞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阳铝业(中国)有限公司,汤晓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301号原告:荣阳铝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市柑桔场内)。法定代表人:朱鸿韬。委托代理人:肖军健,该公司员工。被告:汤晓霞,住广西平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荣阳铝业(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汤晓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荣阳铝业(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以双方已经庭外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荣阳铝业(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阳铝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10元),由原告荣阳铝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伟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泽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