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蒙执字第6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蒙阴县福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临沂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阴县福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沂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蒙执字第656-1号申请执行人蒙阴县福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茂顺,经理。被执行人临沂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标,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蒙商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临沂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蒙阴县城世纪花园小区XXXX、XXXX各一处。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委托山东大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位于蒙阴县城世纪花园小区XXXX、XXXX各一处进行评估,上述财产的评估价值为250500.00元;后又委托山东光彩银星拍卖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1月6日、同月22日、2月11日对上述已评估财产公开进行拍卖,但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以上述财产的第三次拍卖保留价168000元抵顶相应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临沂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蒙阴县城世纪花园小区XXXX、XXXX各一处交付申请执行人蒙阴县福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抵顶执行款99800.40元、利息7789元、诉讼费用3320元、评估费6000元、拍卖费1000元、执行费1450元。上述财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蒙阴县福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相营审判员 于 雷审判员 戚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晓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