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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法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刘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宝柱劳务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得,王宝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法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刘得,男,195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宝柱,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宝柱劳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宝柱拒不执行(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68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宝柱银行存款205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立铭审判员 安洪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牛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