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商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2015黄商催字第2号青岛鑫瑞特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商催字第2号申请人青岛鑫瑞特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王美香,经理。申请人青岛鑫瑞特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票据号码为3040005122046445,出票人为青岛隆丰达经贸有限公司,出票时间为2014年7月15日,票面金额为10万元,收款人为青岛鹰飞化工有限公司,持票人为青岛鑫瑞特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行为华夏银行青岛胶南支行,出票人账号为12063000000331360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青岛鑫瑞特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波审 判 员 赵晓玲人民陪审员 肖长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传河 来源: